(2014)高法执字83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逄宗萍与杜朋鹏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逄宗萍,杜朋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高法执字83号申请执行人逄宗萍。被执行人杜朋鹏,韩枫,张新昌,于志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高民初字第118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查明被执行人工资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张新昌的工资款xxx元直至额满xxx万元。二,冻结被执行人于志文的工资款xxx元直至额满xxx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进军执行员 孙建梁执行员 赵新刚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洪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