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福法执字第2215-2221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08-08
案件名称
何茂彬等七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案裁定书(6)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茂彬等七人,深圳市新恒运实业有限公司,张奕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执字第2215-2221号申请执行人何茂彬等七人(详见附表)。被执行人深圳市新恒运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奕丰。被执行人张奕丰,男,汉族。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七案,本院(2012)深福法民四初字第1543-1547、1386、13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深圳市新恒运实业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何茂彬等七人合计117386.38元(详见附表),被执行人张奕丰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深圳市新恒运实业有限公司、张奕丰的银行存款及其它款项人民币117386.38元及利息和本案相关费用,或查封、扣押、变价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伟刚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聂赫男附表:序号案号申请执行人执行标的(元)12215何茂彬6393.1022216蔡碧武20678.1632217官纪星6807.4742218蔡秋发4809.6552219何海勇3386262220李强1969872221欧伟权25138合计117386.38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