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浙绍辖终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04-01
案件名称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钱江染料有限公司与绍兴茂盛化纤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绍兴某某化纤纺织印染有限公司,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某某染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绍辖终字第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绍兴某某化纤纺织印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某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某某染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委托代理人严某某。上诉人绍兴某某化纤纺织印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某某染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县法院(2013)绍商初字第256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一审法院绍兴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越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在当事人双方对管辖法院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应当从法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被告绍兴某某化纤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为绍兴县马鞍镇,属绍兴县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某某审 判 员 蒋某某代理审判员 张 某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何某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