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江夏执字第00236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朱传瑞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传瑞,陈圣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江夏执字第00236号申请执行人朱传瑞。被执行人陈圣军。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江夏民二初字第0049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月1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给付货款50000元,执行费6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陈圣军的银行存款50650元,或者查封、扣押、提取等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陶宗猛二0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阮亚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