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项民初字第00226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项民初字第00226号原告李某某,女,1986年生,汉族,住项城市。被告徐某某,男,1983年生,汉族,住项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以与被告自行和好为由,于2014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任 伟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牛凌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