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太执字第00125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于中信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中信,于泳,周建礼,周险峰,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太执字第00125号申请执行人:于中信。申请执行人:于泳,男,汉族,2009年1月6日生。法定代表人:于中信,男,汉族,1980年12月5生。被执行人:周建礼,男,汉族,1977年6月6日生。被执行人:周险峰,男,汉族,1971年8月15日生。被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孙晓峰,该公司经理。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太民一初字第02780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未执结标的款为23211.3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现本院就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终结(2013)太民一初字第027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晓林执行员 王西峰执行员 龚培民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金 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