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执字第00034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03-10
案件名称
向玮申请执行袁伟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向玮,袁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执字第00034号申请执行人向玮,男,1977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司机,户籍地平利县广佛镇,现住平利县城关镇。被执行人袁伟,男,1976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司机,住平利县广佛镇。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平民初字第0030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4年2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12492.36元,交纳诉讼费225元、申请费88元。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3)平民初字第00302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本案申请费88元,被执行人已交纳。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开明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肖 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