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兴民初字第4932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05-06
案件名称
郭彪与张晟、许启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彪,张晟,许启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兴民初字第4932号原告郭彪,男,1964年9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委托代理人朱盛,宁夏博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晟,男,197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被告许启锋,男,1979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委托代理人李志伟,宁夏正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彪与被告张晟、许启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原告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90元,减半收取3945元,由原告郭彪承担。审 判 长 蒋维国人民陪审员 李素霞人民陪审员 孙秀丽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唐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