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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扬商辖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张维龙与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维龙,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扬商辖初字第11号原告张维龙。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中山东路19号。法定代表人韩建玲,总经理。原告张维龙与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在向本院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纠纷由保单签发地法院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人身保险合同一份,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被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被告在合同中约定了纠纷由保单签发地法院管辖,保单签发地在被告住所地,故此案本院无管辖权。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姚圣羽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施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