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民初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07-31
案件名称
苑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苑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初字第158号原告苑某某,女,1990年4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李某某,男,1990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苑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苑某某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苑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苑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 东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宏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