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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民初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07-31

案件名称

苑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苑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初字第158号原告苑某某,女,1990年4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李某某,男,1990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苑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苑某某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苑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苑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 东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宏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