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江海法海民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04-29
案件名称
陈宗伟诉林亦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宗伟,林亦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三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江海法海民初字第38号原告:陈宗伟,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林永彬,广东永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亦洪,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宗伟诉被告林亦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该项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也没有违反社会公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原告陈宗伟撤回起诉。二、案件受理费68元,撤诉减半收34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卢玉瑜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国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