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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江海法海民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04-29

案件名称

陈宗伟诉林亦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宗伟,林亦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三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江海法海民初字第38号原告:陈宗伟,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林永彬,广东永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亦洪,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宗伟诉被告林亦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该项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也没有违反社会公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原告陈宗伟撤回起诉。二、案件受理费68元,撤诉减半收34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卢玉瑜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国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