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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云罗法民初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03-14

案件名称

黄炳金与李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炳金,李小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云罗法民初字第119号原告黄炳金,男,196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罗定市人,现住罗定市。被告李小平,女,1973年9月2日出生,汉族,罗定市人,住罗定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炳金诉被告李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炳金于2014年2月24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炳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00元,撤诉减半收取4650元,诉讼保全费3270元,共792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孔凡森审 判 员  刘新可代理审判员  梁梅燕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