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云罗法民初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03-14
案件名称
黄炳金与李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炳金,李小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云罗法民初字第119号原告黄炳金,男,196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罗定市人,现住罗定市。被告李小平,女,1973年9月2日出生,汉族,罗定市人,住罗定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炳金诉被告李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炳金于2014年2月24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炳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00元,撤诉减半收取4650元,诉讼保全费3270元,共792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孔凡森审 判 员 刘新可代理审判员 梁梅燕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