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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潭中执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09-05

案件名称

伍炼强与郑志钢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伍炼强,郑志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潭中执字第16号申请执行人伍炼强。被执行人郑志钢。本院于2014年2月14日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伍炼强与被执行人郑志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郑志钢户籍所在地在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且被执行人主要财产所在地亦在雨湖区辖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本院立案执行的(2014)潭中执字第16号案件指定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刘 涌审 判 员  蔡日总代理审判员  雷 阳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夏 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