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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三民初字第227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四川汇丰泰科贸有限公司与三台县万方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汇丰泰科贸有限公司,三台县万方电器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三民初字第227号原告:四川汇丰泰科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卫,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晓刚,四川益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三台县万方电器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汇丰泰科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三台县万方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汇丰泰科贸有限公司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汇丰泰科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汇丰泰科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四川汇丰泰科贸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巫永刚代理审判员  许亚洲人民陪审员  张 鸿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