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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万法执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04-24

案件名称

高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啟雄,程咏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万法执字第14号申请执行人高啟雄,男,194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谁住广西梧州市万秀区。委托代理人高永浩(申请执行人之子),男,1979年8月23日出生,汉族,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职员。被执行人程咏,男,198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神冠蛋白肠衣有限公司职员。申请执行人高啟雄依据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万民初字第34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18146元,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程咏机动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高啟雄与被执行人程咏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程咏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已自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以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万民初字第34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邝馨华审 判 员  李祖遥代理审判员  李研材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石盈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