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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执字第1342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吴国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金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国新,丁月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字第1342号申请人吴国新。被执行人丁月东。申请人吴国新与被执行人丁月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14日作出(2013)金民初字第09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丁月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吴国新借款3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75元,由丁月东负担。判决书生效后,因义务人丁月东未主动履行义务,权利人吴国新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8月2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目前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执行。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终结执行制度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可裁定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金民初字第090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李 斌执行员 相咸泉执行员 粘 铭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