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二中速民终字第0329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03-20
案件名称
罗蕴与天津同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蕴,天津同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一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二中速民终字第03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罗蕴。委托代理人罗荣强(系上诉人之父)。委托代理人田淑华(系上诉人之母)。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同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仲悦,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天津宁一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罗蕴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13)丽民初字第31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罗蕴以双方达成和解并以实际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罗蕴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罗蕴撤回上诉,原审判决不再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罗蕴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景 新代理审判员 邓晓萱代理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何日升速 录 员 刘熙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