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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西行审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与宋仁法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宋仁法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杭西行审字第5号申请执行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杭州市龙井路1号。法定代表人刘颖,主任。被执行人宋仁法。申请执行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于2014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3年9月3日作出的杭西景罚(2013)第2013046号行政处罚决定,要求宋仁法拆除在本市西湖区阔石板38号南侧原有一层房屋及围墙上建设���一处面积为30.04平方米的由砖墙、钢架、彩钢板、木板等材料建设而成的建筑,及该建筑东北侧建设的一处面积为3.15平方米的钢架结构楼梯,并缴纳罚款21200元、加处罚款21200元,共计42400元。本院于2014年2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杭西景罚(2013)第2013046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符合执行条件。宋仁法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亦不履行行政处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杭西景罚(2013)第2013046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呈虹代理审判员  刘家库人民陪审员  狄建华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吴 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