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川民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刘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川民初字第32号原告:刘某,女。被告:孙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 判 长 崔国梁审 判 员 谭启刚人民陪审员 相建逢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刘 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