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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川民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刘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川民初字第32号原告:刘某,女。被告:孙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 判 长  崔国梁审 判 员  谭启刚人民陪审员  相建逢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刘 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