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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并刑终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7-01-13

案件名称

鲍延鹏强奸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鲍延鹏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并刑终字第122号原公诉机关山西省娄烦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鲍延鹏,2013年7月14日因涉嫌犯强奸罪被娄烦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经娄烦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娄烦县看守所。山西省娄烦县人民法院审理山西省娄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鲍延鹏犯强奸罪一案,于2013年12月13日作出(2013)娄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以原审被告人鲍延鹏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鲍延鹏不服,以量刑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审查证据材料,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本案涉及公民个人隐私,依法应当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判违反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诉讼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西省娄烦县人民法院(2013)娄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山西省娄烦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贾 仑审 判 员 吕 斌代理审判员 闵 佳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白晋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