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永民执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栾滨华与陈静、李喜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栾滨华,陈静,李喜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永民执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栾滨华,女,满族,1956年12月26日生,无职业,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被执行人:陈静,女,汉族,1962年8月28日生,无职业,住永吉县。被执行人:李喜民,男,汉族,1964年12月18日生,无职业,住永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栾滨华与被执行人陈静、李喜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吉县人民法院(2013)永民二初字第35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启良审判员 于洪军审判员 樊明鑫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 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