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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永执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05-22

案件名称

杨利梅与刘为儒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利梅,刘为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永执字第192号申请执行人杨利梅,女,1980年5月18日生。被执行人刘为儒,男,1990年1月11日生。本院在执行杨利梅与刘为儒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刘为儒将款履行,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案款并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永年县人民法院(2013)永民初字第202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侯占国审判员  王彦民审判员  徐金红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凯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