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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宁民初字第463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原告谭某某诉被告力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旭辉,力桂敏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签发年月日核稿年月日合议庭成员签字年月日拟稿赵银娟2014年2月24日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民初字第463号原告谭旭辉,男,汉族,1978年10月27日生,农民,住宁江区大洼镇向阳村,身份证号码220702197810274614。被告力桂敏,女,汉族,1981年7月31日生,农民,住宁江区大洼镇向阳村,身份证号码220702198107315423。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旭辉诉被告力桂敏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旭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代理审判员  赵银娟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佳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