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民初字第463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原告谭某某诉被告力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旭辉,力桂敏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签发年月日核稿年月日合议庭成员签字年月日拟稿赵银娟2014年2月24日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民初字第463号原告谭旭辉,男,汉族,1978年10月27日生,农民,住宁江区大洼镇向阳村,身份证号码220702197810274614。被告力桂敏,女,汉族,1981年7月31日生,农民,住宁江区大洼镇向阳村,身份证号码220702198107315423。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旭辉诉被告力桂敏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旭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代理审判员 赵银娟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佳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