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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津法民初字第01441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05-09

案件名称

陈某与王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王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津法民初字第01441号原告:陈某,男,汉族,2010年3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法定代理人:陈乙(原告之父),汉族,1991年5月28日,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王某,女,汉族,1991年8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于2014年2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某诉被告王某抚养费纠纷一案,原告陈某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后7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舒毅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