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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灌执恢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文崇高、蒋人桂与被执行人李敬春、陈代富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崇高,蒋人桂,李敬春,陈代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灌执恢字第10-2号申请执行人文崇高,农民。申请执行人蒋人桂,农民。被执行人李敬春,农民。被执行人陈代富,农民。申请执行人文崇高、蒋人桂与被执行人李敬春、陈代富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灌民初字第4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敬春、陈代富支付工程款15381元,案件受理费249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本院依法划拨了二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13082元并支付给申请人后,于2013年4月20日以(2013)灌执裁字第40-4��依法中结了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2月24日要求对该案恢复执行,要求二被执行人给付余下的工程款2050元,案件受理费249元,并承担本案的执行费用,本院已依法受理。现查明,被执行人陈代富在广西灌阳农村商业银行洞井支行有储蓄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陈代富所有的在广西灌阳农村商业银行洞井支行的存款110元(户名:陈代富,开户行:广西灌阳农村商业银行洞井支行,帐号:32×××63)至本院(户名:灌阳县人民法院,开户行:广西灌阳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帐号:32×××75)。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长卿秋生代理审判员  文东凌代理审判员  申桂明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莫 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