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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1309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重庆兰波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与陈健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兰波房屋开发有限公司,陈健,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13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兰波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朝千路7,99,***号。组织机构代码:62215122-5。法定代表人:余波,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健。原审第三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号。组织机构代码:20280469-9。负责人:付万军,行长。上诉人重庆兰波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陈健、原审第三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7日作出(2013)中区民初字第06124号民事判决,重庆兰波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委托重庆市渝中区人民���院于2014年1月6日向上诉人重庆兰波房屋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告知上诉人在收到通知单后7日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期满未交费或逾期交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重庆兰波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在收到上述通知后,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重庆兰波房屋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国全审判员  赵康林审判员  陶康年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邹 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