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修民云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王海忠与常长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忠,常长海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修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修民云初字第26号原告王海忠,男,1971年6月4日生。被告常长海,男,1981年12月21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海忠诉被告常长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海忠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理由正当,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海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国杰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士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