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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未民初字第01237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05-20

案件名称

郑瑾与 陕西美联美佳购物有限公司房屋买卖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瑾,陕西美联美佳购物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未民初字第01237号原告郑瑾,女,1976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杨德运,男,1945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原告郑瑾之父。被告陕西美联美佳购物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徐家湾工业区*号。法定代表人靖雯铄。原告郑瑾与被告陕西美联美佳购物有限公司房屋买卖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瑾诉称,被告于2007年4月29日将商铺出售给其,合同号是A070429。合同约定被告占租用商铺每半年向其支付租金一次,被告因过失导致的一切经济责任及损失由被告承担。原告照拿相应比例的租金收益,五年合同期满后被告收回商铺并退还给其买铺本金。现合同期已满,被告仍不退还买铺本金及不支付租金收益,严重违约。为维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一次性支付其买铺本金5.5万元和租金68344元及违约金205元,合计123549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本院做出的(2009)未刑初字第131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的被告人靖雯铄(陕西美联美佳购物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张安利(陕西美联美佳购物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犯虚报注册资本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本院已判决对被告人靖雯铄、张安利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原告是该案54名投资者之一,故应按照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主张其权利。现原告郑瑾起诉主张对投资款通过民事诉讼退赔,该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郑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71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锐代理审判员 白 锋代理审判员 蔡文波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丁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