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崆民初字第520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崆民初字第520号原告李某甲,女,汉族,生于1972年10月28日,小学文化,平凉市崆峒区农民。被告李某乙,男,汉族,生于1970年11月12日,小学文化,平凉市崆峒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某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博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