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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商初字第554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04-01

案件名称

吴文云与张军鹏、李兰君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文云,张军鹏,李兰君,王东红,王国英,东阳市双双制衣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商初字第554号原告:吴文云。委托代理人:楼文军。被告:张军鹏。被告:李兰君。被告:王东红。被告:王国英。被告:东阳市双双制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东红。本院审理的原告吴文云与被告张军鹏、李兰君、王东红、王国英、东阳市双双制衣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文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790元,减半收取13895元,由原告吴文云负担。审判员  单升红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蔡琪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