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涟大民初字第714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杨家庆与XX亚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家庆,XX亚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涟大民初字第714号原告杨家庆,个体户。委托代理人徐跃喜。被告XX亚,农民。委托代理人颜伟。原告杨家庆诉被告XX亚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刁永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郑仕来是经营生鲜牛奶的合作伙伴,为了保证生鲜牛奶的质量,便存放一台直冷式储奶罐在郑仕来处由其使用。由于被告与郑仕来有债务关系,2013年10月12日,被告将原告存放于郑仕来处的直冷式储奶罐强行拖走。后原告找被告多次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存放于郑仕来处的直冷式储奶罐。被告辩称:原告所诉不是事实,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被告与郑仕来系养殖奶牛的养殖户,原告系收购鲜奶的个体户。郑仕来等养殖户生产的鲜牛奶集中到被告处,由被告统一出售给原告,原告将售奶款打给被告,由被告发放给其他养殖户。为便于鲜奶储存,原告于2011年8月13日以每台3.3万元价格订购了两台直冷式储奶罐,在被告及郑仕来处各放置了一台。原、被告不再合作后,原告将放置在被告处的储奶罐运回。2013年10月12日,由郑仕来妻子孙红梅出面,以储奶罐已由原告用扣除的奶款抵给郑仕来为由将储奶罐以2.33万元价格出售给被告。2013年11月2日,郑仕来的妻子孙红梅与被告在涟水县公安局大东派出所就被告购买郑仕来奶牛、储奶罐及双方债务等问题补签了协议书,后郑仕来在协议书上签字确认。另查明:从2012年6月30日至2012年10月31日、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5月31日,原告共从郑仕来的售奶款中扣款16004元,被告在每次扣款时均未注明扣款原因。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原告提供的合同,收据,被告提供的协议书,被告提供原告出具的奶款发放表9份,本院与单柏年、卜爱国的谈话笔录等,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审理中,原告主张扣奶款系储奶罐的使用费及折旧费,被告对此不予认可,认为原告将同样的储奶罐交被告使用时没有使用费及折旧费,故原告将储奶罐交郑仕来使用时也不应有使用费及折旧费。关于储奶罐的去向,被告陈述原告起诉后,为避免麻烦,又退给郑仕来,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因此,本案争议焦点是被告占有争议的储奶罐是否属于无权占有。争议储奶罐系原告提供给案外人郑仕来使用,因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使用方式,导致无法判断储奶罐所有权归属,但即使与被告使用方式不同,郑仕来以原告通过分期扣还奶款的方式将此罐抵给郑仕来,郑仕来由此与被告签订转让协议,因原告扣抵的奶款与储奶罐价值基本相当,被告有理由相信郑仕来具有奶罐处分权,因此,双方签订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被告应取得储奶罐的所有权。退而言之,即使郑仕来系无权处分,原告支付对价,并占有储奶罐,原告不能证明被告购买储奶罐时存在恶意,故被告的行为也构成善意取得。原告虽对此不予认可,但不能证明扣款原因与储奶罐使用方式,故其主张被告强行从郑仕来处拖走储奶罐,非法占有原告财产无事实依据,本院对其要求被告返还原物的请求不予支持。据此,经调解未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杨家庆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杨家庆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缴纳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淮安市财政局,开户行淮安市农业银行城中支行,账号:34×××54)。审判员 刁永祥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唐 堂附: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第一百零六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