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扶民执字第00102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07-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拴平与被执行人陕西正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拴平,陕西正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扶民执字第00102号申请执行人张拴平,男,汉族。被执行人陕西正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雁塔路南段99号。申请执行人张拴平与被执行人陕西正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10月11日作出(2013)扶民初字第011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执行人陕西正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张拴平工程款10000元。该判决生效后,申请人于2014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陕西正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后经本院督促,被执行人已将案件款缴纳,现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案款,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3)扶民初字第0111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许永强执行员 张忠科执行员 李战涛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