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黄执字第770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08-04
案件名称
曲洪锡与王纪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曲洪锡,王纪春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黄执字第770号申请执行人:曲洪锡,男,194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王纪春,男,1950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青岛市黄岛区。申请执行人曲洪锡与被执行人王纪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黄民初字第46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月29日申请执行,执行标的3302.9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3344元(含利息41.07元),现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3)黄民初字第465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孟爱君审判员 周佳友审判员 梁云学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千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