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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黄执字第770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08-04

案件名称

曲洪锡与王纪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曲洪锡,王纪春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黄执字第770号申请执行人:曲洪锡,男,194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王纪春,男,1950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青岛市黄岛区。申请执行人曲洪锡与被执行人王纪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黄民初字第46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月29日申请执行,执行标的3302.9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3344元(含利息41.07元),现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3)黄民初字第465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孟爱君审判员  周佳友审判员  梁云学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千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