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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开民初字第5809-2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河南宇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方艳、张乃清、河南平安运输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宇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方艳,张乃清,河南平安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开民初字第5809-2号原告河南宇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柳林镇王马庄村南国基路与中州大道交叉口路东北方汽车城。法定代表人李晓平,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得军,河南元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艳,女,198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张乃清,男,1954年7月26日出生。被告河南平安运输有限公司,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工农路与太昊路交叉口50米路北。法定代表人司明海,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宇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方艳、张乃清、河南平安运输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宇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四千六百三十元,减半收取二千三百一十五元,由原告河南宇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自愿负担。审 判 长  刘冰泉人民陪审员  魏林露人民陪审员  穆婧婉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洋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