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潘民一初字第00226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03-14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潘民一初字第00226号原告:王某,女,196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淮南市人,农民。委托代理人:梁伟,淮南市潘集区田集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男,1967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淮南市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诉,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王某负担。审判员 蒋春阳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 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