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潘民一初字第00226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03-14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潘民一初字第00226号原告:王某,女,196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淮南市人,农民。委托代理人:梁伟,淮南市潘集区田集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男,1967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淮南市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诉,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王某负担。审判员  蒋春阳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 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