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江开法执字第2922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余振星与被执行人关立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振星,关立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开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江开法执字第2922号申请执行人余振星,男,1973年6月25日出生。被执行人关立源,男,1973年5月23日出生。余振星与关立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3)江开法民二初字第14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关立源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人民币68530.36元给申请人余振星。由于被执行人关立源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余振星的申请,本院于2013年10月1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关立源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并未履行,经查询银行、房产、土地、车管等有关部门并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经查询银行、房产、土地、车管等有关部门并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江开法执字第2922号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勇坚人民陪审员 冯锡亮人民陪审员 周秀娟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何迎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