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双执字第00102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05-19
案件名称
焦小轩诉谭玉珍房屋买卖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小轩,谭玉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双执字第00102号申请执行人焦小轩,女,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谭玉珍,女,汉族,无职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焦小轩与被执行人谭玉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双民一初字第00408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光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关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