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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嘉南刑初字第1126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06-03

案件名称

沈燕诈骗罪,沈燕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拟稿纸案号:(2013)嘉南刑初字第1126号案件缓急:拟稿部门:拟稿人:标题:刑事判决书校对人:印刷份数:审核人:签发人: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嘉南刑初字第1126号公诉机关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沈燕。因本案于2013年4月9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取保候审,2013年7月17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刑事拘留,2013年8月2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嘉兴市看守所。指定辩护人沈冬青,浙江嘉诚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以嘉南检刑诉(2013)9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燕犯诈骗罪;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2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张文、吴凌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燕及其指定辩护人沈冬青到庭参加诉讼。本案补充侦查一次,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沈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作案5起,合计骗取他人钱财268900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燕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2份,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燕一人犯两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沈燕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沈燕辩称:王某甲的70000元和宣某的50000元是借款。其辩护人辩称:对本案的定性没有异议,就量刑提出以下意见:房产证是因债主逼债,要求提供住房担保后,才有了制作假证的想法,制作假证的目的是为了拖延还款时间。该情形有别于事先利用的假证骗取借款或他人的担保的情况。制作假证的行为固然是触犯了法律,但是没有给持有人带来直接的经济损失。对诈骗罪的定性没有异议,但受害人王某乙的130000元中70000元是借款、受害人宣某的86000元中的50000元也是借款,属于民事行为,不应当认定为诈骗。公诉机关认定沈燕的诈骗数额构成数额特别巨大,与法律不符合。最后被告人沈燕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具有从轻的情节。经审理查明:一、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2013年3月下旬,被告人沈燕向李某借款6万元,之后因不能按期还款,李某要求被告人沈燕提供房产证作为保证,被告人沈燕遂通过网络联系他人伪造了嘉兴市南湖区天城园林居9幢712室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各一本。二、诈骗2013年5月初至7月上旬,被告人沈燕冒充光大银行工作人员,虚构可帮他人办理大额透支信用卡的事实,以收取佣金、保证金、和帮别人办卡需交保证金为由,先后多次向他人骗取现金合计268900元,赃款用于还债、个人消费等,具体事实如下:1、2013年5月初,被告人沈燕从被害人王某甲处先后3次骗得人民币130000元。后某被害人多次催讨,已归还30000元。2、2013年5月初,被告人沈燕从被害人徐某处先后3次骗得人民币4100元。后某被害人多次催讨,已归还1200元。3、2013年6月中旬,被告人沈燕从被害人赵某处骗得人民币20000元。4、2013年7月上旬,被告人沈燕从被害人宣某处先后2次骗得人民币86000元。5、2013年7月上旬,被告人沈燕从被害人汪某处骗得人民币60000元。被告人沈燕冒充光大银行工作人员,虚构办理信用卡、交保证金的事实,以借为名,从被害人王某甲、宣某处骗得钱款,虽被告人沈燕在骗取70000元时与被害人王某甲签订了借款协议,并出具收条,在骗取50000元向被害人宣某也出具了借条,但诈骗的性质不变,该部分数额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故被告人沈燕及其指定辩护人提出被害人王某乙130000中70000元、被害人宣某的86000元中的50000元是个人之间的借贷款,属于民事纠纷,不应当认定为诈骗罪的意见与事实不符,与法相悖,本院不予采纳。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被害人王某甲、徐某、赵某、宣某、汪某的报案及陈述,证人朱某、洪某、孙某、李某、耿某的证言,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伪造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复印件,收缴决定书,证明,收条、借据,抓获经过,人口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沈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作案,合计骗取他人钱财2689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沈燕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2份,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均成立。被告人沈燕一人犯两罪,依法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沈燕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私财产不受非法侵害,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沈燕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80000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8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17日起至2018年10月1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沈燕退赔被害人王黎东100000元、被害人徐晓明2900元、被害人赵铁军20000元、被害人宣仙华86000元、被害人汪良英60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后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范国珍人民陪审员  钱金魁人民陪审员  沈章焕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吴珺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