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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皋商初字第0664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06-03

案件名称

范晨阳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晨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3)皋商初字第0664号原告范晨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公司,住所地如皋市福寿路339号。负责人,丁远祥。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晨阳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晨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晨阳撤诉。案件受理费4775元,减半收取2387.5元,由原告范晨阳负担。审 判 长  刘德兵人民陪审员  肖培培人民陪审员  张远燕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朱无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