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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洪山张民初字第00045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03-20

案件名称

王颜芳与武汉市华涛劳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颜芳,武汉市华涛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洪山张民初字第00045号原告:王颜芳,女,汉族,1989年9月8日出生。被告:武汉市华涛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江涛,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颜芳与被告武汉市华涛劳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颜芳于2014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颜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颜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颜芳负担。审判员  王汉明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冉 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