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孟庆杨与陈杜明、连云港市海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庆杨,陈杜明,连云港市海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新民初字第3559号原告孟庆杨委托代理人杜申甫被告陈杜明被告连云港市海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新浦区郁州北路77号。法定代表人李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董裕松,江苏新海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孟庆杨诉被告陈杜明、连云港市海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建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庆杨的委托代理人杜申甫、被告海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董裕松到庭参加诉讼,陈杜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孟庆杨诉称,2007年11月8日,被告陈杜明与被告海建公司订立《施工协议书》,被告陈杜明承包了该市场副食品铺13-22号的全部建筑工程。该工程于2008年12月13日竣工交付使用,期间,被告陈杜明聘任孟庆杨为该项目部驾驶员,工资每月3000元。工程施工期间,被告因资金短缺,拖欠原告工资16600元,多次催要无果,被告于2009年5月25日打���原告欠条一张,条中言明:四季农产品第二项目部欠孟庆杨工资16600元(3000元/月×7月=21000元-已领4400元)。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每年数次向被告主张权利未果,为此诉至贵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劳动工资16600元。被告陈杜明未答辩。被告海建公司辩称,本案是劳动争议案件,按照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的原则,原告应当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而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本案已经超过法律时效,原告在诉状中明确说明被告陈杜明于2009年5月25日打了一份工资欠条,从原告向法庭提交起诉状之日起即2013年7月23日,已经过了4年之久,其诉讼请求不应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3、本案原告不是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无权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将海建公司列为本案的共同被告。经审理查明,海建公司从连云港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承建连云港农产品��流园建设工程期间,于2007年11月8日,海建公司与陈杜明签订施工协议书,将13-22#副食品铺发包给陈杜明施工。施工过程中,被告陈杜明雇佣原告孟庆杨为工程项目的驾驶员,月工资为3000元,被告尚欠原告劳动报酬16600元,2009年5月25日被告出具一份欠工人工资表,该表载明:“四季农产品第二项目部欠工人工资表,王绪于2300元/月×7月=16100元-已领3000=13100元、孟庆杨3000元/月×7月=21000元-已领4400元=16600元、朱永军2400元/月×5月=12000元-已领3000元=9000元、陈青年4400元×6月=26400元-已领7000元=19400元、陈杜明5000元/月×7月=35000元-已领7500元=27500元,情况属实王绪于,海建公司第二项目部陈杜明,(工程款到分期付款),09.5.25号”。另查明,原告于2013年7月8日向连云港市新浦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3年7月10日,连云港市新浦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原告的请求已超过一年仲裁时效为由,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告不服,起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告孟庆杨、被告海建公司的当庭陈述,原告举证的欠工人工资表、施工协议书、仲裁委不予受理通知书、民事调解书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劳动者以工资欠条为证据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处理。本案被告陈杜明雇佣原告做工,且出具欠条,故原告要求被告陈杜明给付工资16600元,本院予以支持。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本案被告海建公司承包工程后将部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的陈杜明,应对上述工资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对于被告海建公司提出的诉讼时效问题,因欠条中并未约定���体还款期限,债权人可随时主张权利,被告海建公司主张已超过诉讼时效,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九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杜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孟庆杨工资16600元。二、被告连云港市海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案件受理费1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61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陈杜明、连云港市海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连带负担,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帐号:440301040009094。审 判 长 王崔起代理审判员 钱 永人民陪审员 王永红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孙端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