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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眉东民初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09-03

案件名称

余歆等与眉山明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歆,师玉容,眉山明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眉东民初字第177号原告余歆。原告师玉容。委托代理人洪永年。被告眉山明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眉山市东坡大道南四段119号1栋。法定代表人朱国明,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新年,四川新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付建军,四川新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歆、师玉容诉被告眉山明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余歆、师玉容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损害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歆、师玉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2元,本院减半收取261元,由原告余歆、师玉容负担。审判员  龙跃明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汪 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