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眉东民初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09-03
案件名称
余歆等与眉山明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歆,师玉容,眉山明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眉东民初字第177号原告余歆。原告师玉容。委托代理人洪永年。被告眉山明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眉山市东坡大道南四段119号1栋。法定代表人朱国明,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新年,四川新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付建军,四川新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歆、师玉容诉被告眉山明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余歆、师玉容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损害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歆、师玉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2元,本院减半收取261元,由原告余歆、师玉容负担。审判员 龙跃明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汪 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