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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泸泸执字第278-1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08-29

案件名称

谷治容申请执行熊廷贵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谷治容,熊廷贵,何广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2014)泸泸执字第278-1号申请执行人谷治容,女,住四川省泸县云锦镇。被执行人熊廷贵,男,汉族,住四川省泸县云锦镇。被执行人何广珍,女,汉族,住四川省泸县云锦镇。关于申请执行人谷治容与被执行人熊廷贵、何广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泸泸民初字第101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熊廷贵、何广珍应将熊廷贵自建的登记在第三人何广珍名下的房屋1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变更为申请执行人谷治容,但二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该房屋于2009年12月21日为被执行人熊廷贵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泸县支行的贷款设置抵押担保。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款“有关单位持有该项财物或者票证的,应当根据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转交,并由被交付人签收”之规定,裁定如下:责令协助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泸县支行交出登记于何广珍、张明巨名下房屋相关他项权证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本裁定送达后及具有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张涛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温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