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内东民初字第169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雷思群与陈明全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思群,陈明全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内东民初字第169号原告雷思群,女,汉族,1975年7月21日生,四川省宜宾市高县人,务农,住内江市东兴区。委托代理人王启兵,男,汉族,1974年2月4日生,内江市东兴区人,务农,住内江市东兴区。被告陈明全,男,1963年5月18日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务农,住内江市东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思群与被告陈明全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雷思群于2014年2月20日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属真实意思表示,原告请求撤诉的理由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思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元,由原告雷思群负担。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审判员  刘坚二〇一四年��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