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内东民初字第169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雷思群与陈明全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思群,陈明全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内东民初字第169号原告雷思群,女,汉族,1975年7月21日生,四川省宜宾市高县人,务农,住内江市东兴区。委托代理人王启兵,男,汉族,1974年2月4日生,内江市东兴区人,务农,住内江市东兴区。被告陈明全,男,1963年5月18日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务农,住内江市东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思群与被告陈明全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雷思群于2014年2月20日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属真实意思表示,原告请求撤诉的理由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思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元,由原告雷思群负担。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审判员 刘坚二〇一四年��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