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白林民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付长荣与被告代延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河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长荣,代延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白河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白林民初字第12号原告:付长荣,女,1965年4月24日生,汉族,住吉林省。被告:代延清,男,52岁,住吉林省。本院在审理原告付长荣与被告代延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24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长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现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琳清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庄丽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