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执字第1384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金湖县财政局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金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湖县财政局,金湖县华信服饰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字第1384号申请人金湖县财政局。法定代表人郜明。被执行人金湖县华信服饰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金湖县财政局与被执行人金湖县华信服饰有限责任公司企业之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7月4日作出(2012)金商初字第00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金湖县华信服饰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偿还原告本金165万元,同时承担从借款之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的50%;二、被告徐中林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三、案件受理费25255元,保全费3445元,合计28700元,由两被告负担。”徐中林不服,向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中院于2012年12月10日作出(2012)淮中商终字第0252号民事判决书:“一、维持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2012)金商初字第0064号民事判决第一、三项。二、撤销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2012)金商初字第006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一审案件受理费25255元,保全费3445元,合计28700元,由华信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5255元,由华信公司负担”。判决书生效后,因义务人金湖县华信服饰有限责任公司未主动履行义务,权利人金湖县财政局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9月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目前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执行。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终结执行制度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可裁定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淮中商终字第025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李 斌执行员 相咸泉执行员 粘 铭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