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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庆西民初字第396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04-18

案件名称

张汉虎张汉龙与张喜年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汉虎,张汉龙,张喜年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庆西民初字第396号原告张汉虎。原告张汉龙。被告张喜年。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汉虎、张汉龙与被告张喜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汉虎、张汉龙于2014年2月24日以其与被告欲通过其他方式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汉虎、张汉龙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汉虎、张汉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汉虎、张汉龙负担,退付原告张汉虎、张汉龙25元。审判员  李勇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郭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