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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瓜南民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潘俊平诉马明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瓜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瓜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均平,马明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瓜南民初字第24号原告潘均平,男,生于1985年10月28日。被告马明鹏,男,生于1981年11月15日。本院在审理原告潘均平与被告马明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年真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潘俊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潘俊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潘均平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戴建军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傅 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