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格民初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10-18
案件名称
原告马进云与被告安玉兰、安学贵、张尕则婚约财产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格尔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安某甲,安某乙,张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格民初字第183号原告马某某,男,1985年11月20日生,回族。被告安某甲,女,1995年3月28日生,回族。被告安某乙,男,1973年1月10日生,回族。被告张某某,女,1970年8月18日生,回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安某某、安某乙、张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某承担。审判员 裴淑文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郭延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