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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格民初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10-18

案件名称

原告马进云与被告安玉兰、安学贵、张尕则婚约财产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格尔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安某甲,安某乙,张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格民初字第183号原告马某某,男,1985年11月20日生,回族。被告安某甲,女,1995年3月28日生,回族。被告安某乙,男,1973年1月10日生,回族。被告张某某,女,1970年8月18日生,回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安某某、安某乙、张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某承担。审判员  裴淑文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郭延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