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会执字第40-3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兰州甘草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与陕西建安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会宁县祖厉河工程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州甘草环保建材有限公司,陕西建安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会宁县祖厉河工程项目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会执字第40-3号申请执行人兰州甘草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有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清斌,该公司会宁分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陕西建安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会宁县祖厉河工程项目部。负责人王汝辉,项目部经理。申请执行人兰州甘草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建安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会宁县祖厉河工程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会宁县人民法院作出了(2013)会民二初字第17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7703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950元。在诉讼过程中,本院于2013年9月9日作出(2013)会民二初字第172号民事裁定书,对被执行人在会宁会师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的存款77980元予以冻结。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7703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950元、申请执行费105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此,本院于2014年1月13日裁定将被执行人在会宁会师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账户上的存款5000元予以冻结;2014年2月17日裁定将被执行人在会宁会师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账户上的存款83867.09元,划拨至会宁县人民法院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宁县支行设立的执行专户上,于2014年2月24日支付与申请执行人。至此,会宁县人民法院(2013)会民二初字第17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标的全部执行到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六)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会宁县人民法院(2013)会民二初字第17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作军审判员 周 敏审判员 宋复堂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闫 勇 搜索“”